- 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 王利明
- 12字
- 2020-08-30 03:57:12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随之而变化。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三要素说,即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二是四要素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三是五要素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除了主体、客体和内容之外,还应当包括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所谓变动的原因实际上就是法律事实,而变动本身就是指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仅限于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是任何法律关系都应具备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而五要素说将法律事实包含在法律关系当中,这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事实本身指的就是社会生活中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这一后果的事实。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动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其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法律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
那么,民事责任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一个要素呢?笔者认为,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就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责任是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违反而产生出来的新的法律关系。例如,合同法律关系被违反后就产生了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关系,同理,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侵权责任就是侵权法律关系。所以,民事责任本身就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而非法律关系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