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婚姻登记员未经过考核,可以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吗?

答: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未经过考核的,不可以从事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