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巴经济走廊建设背景下双边种子产业合作模式研究
- 陈燕娟 邓岩
- 2475字
- 2025-02-16 07:19:55
3.2 巴基斯坦种业发展概况
3.2.1 巴基斯坦种业发展历程
巴基斯坦种子产业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947年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主要特征是政府机构开展小规模的新品种研发,旁遮普省和信德省部分农作物种植面积持续增长;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主要特征是政府农业研究机构得到发展,政府机构的种子采购和供应数量持续增长;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主要特征是种业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第四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主要特征是私营企业数量增长迅速,种子企业成为种子供应主体。
3.2.1.1 第一阶段
1947年独立后,巴基斯坦只承袭了一个农业研究机构即莱亚普尔研究所,主要为旁遮普省培育蔬菜、甘蔗等农作物新品种。由于国家尚未建立品种审定和登记制度,育种家将育成品种直接移交给旁遮普省农业厅,旁遮普省农业厅在政府农场进行种子扩繁,再将种子分发到各地种植。这一阶段政府机构种子生产数量太少,只能供给极少数农户种植,农民种植主要用自留种。
3.2.1.2 第二阶段
20世纪50年代的经济发展,促使巴基斯坦政府为农业研究和生产建立了有效的发展规划。1961年,巴基斯坦政府采取了两项主要措施:一是拆分莱亚普尔农业大学和阿尤布农业研究所;二是成立巴基斯坦西部农业发展委员会。这些机构迅速发展成为农业教学研究、品种培育和农业生产的专业机构。莱亚普尔农业大学开设了多种学科课程,包括植物育种、兽医学和农业经济学。阿尤布农业研究所充实了已有的研究站和部门,并建立了几个新的研究部门,致力于新品种研究与应用。巴基斯坦西部农业发展委员会建立了种子生产农场,并制定了种子认证制度。
受墨西哥国际农业研究所和菲律宾国际水稻研究所成立后显著改良了小麦及水稻品种的启发,阿尤布农业研究所和巴基斯坦西部农业发展委员会向农民提供了便捷渠道来获取新品种、学习相关技术,由此获得社会的极大认同。然而,阿尤布农业研究所和巴基斯坦西部农业发展委员会的建立也导致了种子供应的不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为:首先,由于品种审批的程序和规则尚未制定,它们在法律真空中运作,无法建立合法的制度性保障体系;其次,它们从底层开始发展,起点很低,尽管花了几年时间扩大运营规模,但仍然仅能为巴基斯坦少数农民服务,同时它们仅把大部分注意力限定于旁遮普省和信德省的灌溉地区,而将巴基斯坦的其他省份排除在外;最后,产能受限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熟练的劳动力,这迫使这些机构只能把研发精力集中在一些主要作物上。阿尤布农业研究所在第三和第四阶段中仍得到了持续的发展,但巴基斯坦西部农业发展委员会在1972年后发展缓慢,种子生产和营销的功能被分配到省级组织,即旁遮普农业发展供应公司和信德省农资公司。俾路支省和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仍继续依靠旁遮普省和信德省的种子研发机构供应种子及使用农民自留种。
20世纪60年代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是巴基斯坦颁布了第一部种子法规,即1965年颁发的《种子及果实植物条例》。该条例是一部非常基础的法律文书,为引进合格种子和建立苗圃的种植者提供注册登记规程,成功注册的种植者可以自愿申请各种证书。通过认证的种子由政府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后剩余的种子才能在公开市场出售。该条例没有禁止生产未经认证的种子(除了水果植物种子),这意味着种子生产商可以自由销售,但是如果他们想要让自己的种子得到认证,就必须在政府登记,并且保证种子质量符合标准。
3.2.1.3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始于1973年,当年巴基斯坦政府委托世界银行审查其种子供应体系,并制定关于体系综合改革的系统化建议。这是巴基斯坦第一个大规模的种子产业发展计划,旨在对巴基斯坦的种子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进行全方位改革,并承诺向农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种子供给制度。
上述种子产业发展计划最突出的标志性成果是1976年颁布的《种子法》,《种子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品种注册和认证规程。《种子法》还建立了详细的制度性组织机构,可以保障法案的顺利实施。其中,国家种子委员会、省种子委员会和联邦农业部下属的两个独立机构负责品种登记和种子认证。这些机构于1998年合并后归属于联邦种子认证登记局管理。旁遮普省和信德省的农资供应公司被重置,分别变成了旁遮普省种子企业和信德省种子企业。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成立了农业发展局并被授权生产用于供应当地种植的种子。俾路支省却没有建立单独的管理机构,仍然由省农业厅继续提供规模有限的种子。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种子供应以公共机构为主,以私营机构为辅。《种子法》没有为私营种子企业提供注册的具体规程,但允许私营企业向农民出售种子。该法案将种子生产的主要职责都分配给公共机构,包括品种培育,育种家种子、原原种和原种的生产,种子检验和认证等。当时巴基斯坦追求资本国有化的经济政策导致了这种垄断局面。20世纪80年代,巴基斯坦政府又推行了一些举措,用于支持公共机构建立种子生产农场、种子检验实验室、种子加工厂以及培训制种技术。
3.2.1.4 第四阶段
20世纪80年代,由于巴基斯坦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联邦种子认证登记局主动寻求私营机构进入种子供应市场。第一家种子企业于1981年正式注册成立,这是巴基斯坦种业发展第四阶段的开端。随后几年,位于旁遮普省的另外8家种子企业也正式注册成立并开始拓展业务。
20世纪90年代,种业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1994年,种子行业被正式划分为一个产业,与种业相关的一系列活动都被授予特权。到2000年,291家私人种子企业在联邦种子认证登记局完成了注册。信德省和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都在1996年设立了第一家种子企业,俾路支省在1998年拥有了第一家种子企业。20世纪80—90年代,有4家跨国种子企业在巴基斯坦设立了子公司,它们分别为:孟山都公司(1984年)、先锋种子公司(1989年)、先正达公司(1991年)和卜内门公司(1998年)。之后,巴基斯坦种子企业数量持续增长。
起初,巴基斯坦的种子企业被限定从种子委员会获得原种来进行扩繁。然而,公司很快就自行建立了品种培育基地,并成功将很多新作物、新品种引入市场。随着业务的拓展,种子公司逐步取代了公共机构的市场地位。有些公司也开始进出口种子,并逐步成为棉花、蔬菜、油料、玉米及饲料种子的主要供应者。自此之后,私营机构成为巴基斯坦种业市场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