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向捐助法人捐助财产的捐助人对所捐财产享有哪些权利?

捐助人出于从事慈善活动的目的,向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捐助法人捐赠财产,为了保护捐助人的权益和捐助财产的安全,使捐助财产真正用于慈善事业,《民法典》第94条明确了捐助人对所捐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权,以及捐助法人对捐助人行使这一权利的相应配合义务。

一是捐助人的监督权。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二是捐助法人对捐助人行使监督权的配合义务。对于捐助人行使对所捐财产的监督权,捐助法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包括当捐助人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时,应当积极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对于捐助人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并及时作出解释、回应,对合理化建议应当及时采纳;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不能拖延、敷衍,更不能弄虚作假,欺骗捐助人。

三是捐助人可以请求撤销捐助法人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法院依法撤销了该捐助法人所作的违法或者违反法人章程的决定,但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这也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如某一捐助法人的理事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一项决定,将获得捐助的一处房产卖掉。即使该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人民法院撤销,但是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时为善意,对该法人所作决定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事实为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在此情况下,该买房人为善意相对人,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