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协作服务原则组建的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供销合作社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党和国家着力深化供销社改革,把这一改革作为加强党在农村基层执政基础的战略需要,也是抓好精准扶贫、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2015年3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确立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2019年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供销合作社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又不同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特殊法人类型,具体可以通过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这样的专门立法,来明确供销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所以,民法典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里的“依法”即是指依据有关供销合作社的专门立法,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