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的中国房地产法
- 常鹏翱
- 1181字
- 2025-03-28 16:05:55
第一章
房地产的法律内涵
本书研究中国房地产法,房地产是基本概念和起点术语,应先把它讲讲清楚。
正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标题所显示的,房地产是法律概念和政策术语,规范意义非常明显。不过,我们在理解“房地产是什么”的问题时,通常无须借助前述文件,因为房地产是社会公众最熟知的日常用语之一,只要有相应的社会常识,就会知道它指什么。显然,房地产既有规范意义,又有日常意义。
房地产的日常意义来自生活实践或交易经验。一提“房地产”,大家马上想到具有市场流通性的商品房,因为我们日常接触或听闻的房地产商、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老板都是开发、建设、销售商品房的。不过,房地产的日常意义不局限于此。笔者认识一位自称开发房地产的老板,他的营业活动仅限于受地方政府部门委托,建设集资房形式的公务员住宅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其营利来自工程建造和物业服务,与商品房交易无关。笔者不认为他在说大话,相信别人也不会说他是骗子,因其的确在主导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经营活动确实与土地、房屋有关。由此可知,与其他日常用语一样,房地产的日常意义是模糊和多义的。
本书在此无意穷尽收集、详尽罗列房地产的日常意义,而是着眼于其规范意义,解释其法律内涵。之所以如此,除了为后续内容打牢根基,还想提醒读者朋友,要在规范意义上理解房地产,就应把房地产的法律内涵作为理解房地产规范及其行业实践的基础。
通过检索,尚未发现目前有明确定义房地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即便是专门调整城市房地产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只是在第2条界定了房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第2款);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第3款);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4款)。”从中看不出房地产的确切含义。如何理解房地产的法律内涵,显然是一个需要探讨的知识缺口。
通过系统理解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政策文件,通过深度观察房地产业的实践发展,充分汲取学理知识,沿着“管制先于私权,民事结合行政”的认知思路,本书对房地产定义为:以建设用地为基础,以房屋为定着物形态的不动产。这一概念有三个内涵:①房地产既是不动产的物理实态,又表征着相关的不动产物权;②建设用地是房地产的物理基础和法律基础,房地产既要以建设用地为建造基底,又要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为权利基础;③定着于建设用地的是房屋,而非其他形态之物(见图1-1房地产的法律内涵简图;图1-6房地产的法律内涵详图)。这三个内涵分别对应着三个关键词,不动产、建设用地和房屋,以下三节依序分别阐述。

图1-1 房地产的法律内涵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