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群体的结构化

20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改革开放的时候,农民工便出现了。据统计,1978年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时候,总人口的82%都是农村人口;这些人口从事着低生产率和低收入的农业生产(Li,2008)。197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将这些农村人口组织起来,形成了从事农业生产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Unger,2002)。更为重要的是,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口的流动进行了严格控制,他们很难从农业部门转移到非农业部门中,也很难从户籍登记地转移到其他地方(Chan,2009)。

经济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并逐步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农村经济组织。这种新的制度允许家庭承包农村的土地,并享有对农业生产的自主决定权,从而打破了僵硬的公社制度。以“去集体化”(de-collectivization)为特征的农村改革为农村家庭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了动力;随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被解放出来。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中期,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主要为乡镇企业所吸纳;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农村非农产业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Wu,2012;Li,2008)。

90年代中期后,随着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农村城镇化进程也逐渐趋于中止(Putterman,1997;Kung and Lin,2007;Shen and Ma,2005)。但是,城乡移民并没有减少。国有企业改革和外资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取代了以县镇企业为代表的苏南模式(Wu,2012;Li,2008);跨区域的城乡移民也逐渐增多,沿海发达地区的外资和合资企业吸纳了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扩展,全国大中小城市建设、制造加工工厂和服务产业取代了乡镇企业,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去向。与此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劳动力流动的控制,赋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户籍管理政策的权力(Chan and Buckingham,2008)。进入21世纪之后,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农民工群体的存在,并积极地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农民工群体出现了结构化的趋势。农民工群体的结构化主要是指:(1)农民工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2)作为城镇劳动力市场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群体在城镇劳动力市场组成中占据着稳定的比例;(3)农民工群体具有区别于其他劳动力的生活方式;(4)农民工群体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而且还会存在相当长的时期。一般而言,农民工群体的结构化是指以打工生活方式为显著特征的农民工群体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在一定历史时期占据比较稳定的比例的过程和现象。

图1-1 长距离流动的农民工数量(2002~2018年)

说明:长距离流动的农民工主要是指那些在城市之间和省份之间流动因而不能经常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农民工。

资料来源:2002~2008年长距离流动农民工的数量来自Cai和Chan(2009);2009~2018年长距离流动农民工的数量来自国家统计局历年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首先,从农民工群体的数量来看,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和制度改革使得农民工的数量已经持续增加了40多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长距离流动的农民工数量已经从2002年的1.0470亿人增加到了2018年的1.7266亿人,增长了近65%(见图1-1)。农民工的总体数量也从2008年的2.2542亿人增加到了2018年的2.8836亿人(见图1-2)。从改革开放算起,长距离流动的农民工数量从200万人增加到了2018年的1.7266亿人,增长了85倍多(见图1-1)。

图1-2 农民工数量(2008~2018年)

说明:农民工数量包括长距离流动和短距离流动的农民工。在当地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可以每天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但是很多农民工不会这样做。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历年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其次,农民工群体在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趋于稳定。就其本质而言,农民工是一种在劳动力市场中以劳动力挣取工资的工人。因此,农民工群体的存在依赖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机会和物质生活资料的满足。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的稳定存在首先依赖于他们的经济性存在。像Althusser(1971:127)所说的,“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产生于一种生产方式……生产过程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使得现有的生产力充分发挥作用”。同样,农民工群体的存在也依赖于特定的生产过程中的工作。幸运的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制度改革为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机会。

在我国的产业结构中,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中(Wang et al.,2002;Wong et al.,2007)。而且,农民工在产业结构中的分布并没有发生很大变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在产业结构中的比例虽然发生了细微的变化,但是总体上保持稳定(见表1-1)。这也说明,在过去的四十几年里,农民工在产业结构中的分布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比例;这尤其体现在零售业、餐饮业和社区服务业上。虽然制造业和建筑业的比例变化较大,但是整体而言,这两个产业仍然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产业;农民工在制造业中的平均比例为33.07%,在建筑业中的平均比例为18.55%,两者合计的平均比例超过一半,为51.62%。

表1-1 农民工在我国产业结构中的分布(2008~2018年)

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零售业、餐饮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为我国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也吸引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这个过程导致了我国过去三十多年的高速城市化,其中包括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但是,与此同时,农民工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很多农村居民实现了到城市的“永久迁移”或“定居”,但是这个城市化过程与农民工数量的增加是同时进行的。而且,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趋于稳定。表1-2显示了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表1-2表明,虽然农民工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在城镇就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呈现先升高、后稳定的趋势。表1-2按照年份给出了农民工的数量和城镇劳动力的总数,然后计算出了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表1-2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大概是从1994年开始),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就稳定在40%左右;2000年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最高,为45.79%;其后,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虽然有所起伏,但也大都在40%以上。

表1-2 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

农民工群体的结构化也有其社会维度。所有工人都不仅仅是劳动力,也不仅仅存在于生产过程中。Watson(2005)在批判“国家和市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像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行动者也是道德行动者;像托斯丹·凡勃伦所说的,个人的习惯也会影响经济行为;像卡尔·波兰尼所说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都是嵌入社会体系中的。Althusser(1971)也强调劳动力是一种社会性存在,也依赖于社会性的再生产。同样,我国的农民工虽然在生产过程中和其他的劳动者一样,都是劳动力,但是他们区别于其他劳动者的鲜明特征还是要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寻找,包括他们的劳动关系、社会来源等。作为以打工生活方式为主要特征的劳动力,农民工区别于其他劳动者的特征就在于他们与农村社区的复杂关系以及他们在城市中的边缘性存在。

首先,所有的农民工都来自农村,即使他们没有在农村从事过农业生产,他们也与村落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村落之间的联系也使得很多农民工频繁地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使得他们将城市中赚取的工资收入输送到农村。农民工与农村的联系具有经济性质。比如,Lee(2007)的个案研究表明,在城市工厂关闭或者产业转移的时候,经济压力会迫使很多农民工回到农村,因为农村可以为他们的生存提供基本保障。农村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是农村的土地使用制度,即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所建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民工家庭拥有了在农村承包农用土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此外,农民工与农村的联系也具有社会性质。比如,家庭分工和分离策略使得很多农民工将家庭成员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即使夫妻都在城市工作,农民工的父母和子女往往也在农村生活,因为父母和子女来城市往往会增加家庭负担。Fan和Wang(2008)区分出了三种农村家庭分工策略,包括内外分工、两人迁移和第二代农民工。所有这些策略都存在部分家庭成员在农村生活的情形,因此导致了农民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循环流动现象(Ngai and Lu,2010)。

其次,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工作是一些城市居民所不愿从事的工作。他们集中在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产业和职业中;他们工作的产业领域包括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零售业、餐饮业;他们从事的职业包括家政人员、保安、搬运工、建筑工等(Wang et al.,2002;李强,2012)。而且他们的工作非常不稳定,其中很多农民工是小时工或日时工,很多农民工每年都要换几份工作。他们的工作环境也不卫生、不安全,而且经常加班(吕途,2013;Loyalk,2013;Pai,2012;Luyn,2008)。就他们的消费行为、住宿条件和子女教育而言,他们也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以他们的住宿为例,大部分在当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都要每天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一早进城打工,晚上又回到农村居住,尤其是在当地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工(Larus,2012;Wu,2012;Li,2008)。对于那些长距离流动的农民工而言,他们主要有两种居住模式:工厂或企业提供的宿舍、向当地居民租用的违法建筑(吕途,2013)。无论他们居住在哪里,他们的生活都是与城市主流生活相分割的。

在城市里,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已经变成了一种新的城市内二元结构,因为在城市中存在一种分割的空间结构:农民工居住在城中村的违法建筑中;城镇居民居住在被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和写字楼所围绕的现代化公寓中(Wu,2012;Fan,2011;Madrazo and Kempen,2012;Zhang,2011)。因此,李强(2012)认为农民工群体的产生和大量存在已经导致了我国“三元社会结构”的形成。在我国的大部分历史时期,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社会以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为主要特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的产生使我国形成了一个“三元社会结构”,这个“三元社会结构”包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这三个构成部分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他们总体生活方式上的区别(见表1-3)。

表1-3 “三元社会结构”基本情况

最后,农民工的结构化也有政治和政策方面的含义,因为农民工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群已经进入了国家政治和政策制定的视野,农民工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政策直接服务的对象。国家对农民工群体的政策导向经过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变化过程表明国家逐渐从解决“农民工问题”转向了解决“农民工的问题”。但是,从客观结果来看,三个阶段的政策都维持了农民工群体的存在。第一个阶段是国家政策在允许和限制之间的摇摆阶段。这个阶段的标志性文件是1984年和198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两个文件都承认了农民工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并给予了农民工合法的迁移和城市工作权利。第二个阶段是从允许到管理的转变阶段。这个阶段的起点是1985年,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员,可申领“暂住证”。暂住证的推出标志着公民开始拥有在非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标志着国家对农民工管理的加强。第三个阶段开始的标志是2001年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除证书工本费外,各地和有关部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设立的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坚决纠正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如果说在第一个阶段,国家还对农民工群体采取怀疑态度的话,那么第二个阶段则承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性,并力图对这个群体加强管理,第三个阶段则有意识地帮助农民工群体更好地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

此外,农民工群体自下而上的一些抗争行为也对国家政策造成了压力,说明农民工也成为影响国家政策的社会力量。当前关于农民工抗争的研究大都从社会运动的角度进行分析,而没有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对国家政策和农民工抗争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比如,Lee(2007)所做的研究分析了农民工抗争行为产生的背景和条件,也分析了阻碍农民工抗争的制度因素,但是没有分析这些抗争对社会政策产生的影响。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来看,农民工抗争行为代表着农民工群体结构化的政治维度。首先,农民工抗争说明农民工群体在他们相似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中意识到了他们作为一个群体的存在,并产生了相对一致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这也是他们能够影响社会政策的基础。Thompson(1966)也认为一个阶级群体的产生依赖于其成员能够感受到并明确表达他们的共同利益。农民工抗争也说明农民工正在意识到他们的利益,并力图影响国家政策(Ngai et al.,2009;Ngai and Lu,2010)。其次,农民工的抗争行为可以视为向国家传递信息的方式,使得国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引起抗争的政策和制度问题。从一开始,我国的社会转型就采取了不同于东欧“休克疗法”的渐进式改革(Pei,2006;Larus,2012)。Ahlers和Schubert(2011)认为我国的社会转型具有“调适性”特征,不断地以问题为导向对制度和意识形态进行改革。Lee和Zhang(2013)也认为我国的政策制定过程具有“讨价还价”的性质。具体而言,我国政策制定的基础包括抗争性的讨价还价、法律和行政的吸纳、支持网络建构三种机制来对待抗争行为。在我国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国家采取相应的政策来解决农民工抗争中表现的问题,农民工也将中央政府视为他们对抗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保护者。农民工和国家的互动是国家政策调整的重要机制,也使得农民工群体成为影响国家政策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