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校篇

點校説明

一、對《拜經堂文集》的整理,包括分段、標點、文字處理和必要的校勘。

二、以民國十九年(1930)宗氏石印漢陽葉氏舊藏寫本(簡稱“漢陽葉氏寫本”)爲底本,以學海堂《皇清經解》刻本爲參校本。

三、漢陽葉氏寫本原有清代學者的批注、評語、與臧庸的復信、臧庸文後的續記、案語等一律收入。

四、根據文意,並結合古籍整理各種文體分段的通例,對文集所有文章進行分段。

五、標點

1.依照現行標點符號的用法,並結合古籍整理標點的通例,對文集所有文章進行規范的標點。但不使用破折號、省略號、著重號、專名號。

2.文集引用典籍極多,且引文多省簡,書名號的使用亦十分廣泛,此次整理對書名號和引號的用法進行了統一處理。

(1)書名之間不加頓號,如《史記》《漢書》等;書名與篇名之間不用間隔號,如《後漢書蔡邕傳》《顏氏家訓文章篇》等;同書異篇之間加頓號,如《禮記樂記、祭義》《小、大雅》《既、未濟》等;書名號内不加單書名號,如《孝經鄭氏解》,不作《〈孝經〉鄭氏解》。

(2)凡指稱《十三經注疏》之《經》《注》《疏》《傳》《箋》《正義》等,或指稱《二十四史》之《史》《傳》《志》《表》《書》等,皆不避煩瑣,加書名號。

(3)篇名的書名號使用力求規范統一,尤其是《十三經》的篇名。如引用《周易》的卦辭、爻辭等,其卦、爻等皆作爲篇名。《周禮》是一部記載周代職官的書,引用《周禮》時,各職官名皆作爲篇名,非引用其文而僅述説該職官及其職能時,該職官不作爲篇名。

(4)凡引用古代典籍之文或《十三經注疏》各《經》及《注》《疏》之文,不論有無省簡,皆使用引號。《十三經注疏》含《經》《注》《疏》等多個層次的内容,爲清眉目,凡《注》文中引用《經》文原文或《疏》文中引用《經》《注》文原文,皆使用引號;凡《經》《注》《疏》文引用其他典籍之文,皆使用引號。

六、文字處理

1.爲存底本原貌,正文及原注文均依漢陽葉氏寫本原文抄録。底本中的通假字及異體字、俗字、古今字,如第—弟、並—并、答—荅、略—畧、為—爲、属—屬、从—從、于—於、亾—亡、岳—嶽等保持原樣;原文中作者避其當朝帝王或先儒尊師名諱之字,如玄—元、丘—亾等不回改;底本原文或引文中的文字脱、衍、訛、錯簡等悉仍其舊,即顯係傳寫脱誤,或筆畫小有譌闕者,亦俱仍之,但出校勘記予以説明。

2.漢陽葉氏寫本文字有别於《皇清經解》本者,悉以校勘記出之,以明其異同,俟後之人取衷。

3.葉氏於原文間的批校、增刪,有據者徑據改;其未經校正之疑誤字,不專輒臆改,悉存其真,而以校勘記出之。寫本中個别難以辨識的字和缺字,則計字空缺,以“囗”顯示。

4.爲方便閲讀和排版,將原文豎排改爲橫排,原注雙行小字改爲單行小字,並置()中,以示與正文有别。寫本中各篇篇末常有清代學者的批注、評語或作者的續記、案語,原文以首空一字顯示,此次整理以楷體字縮進格式顯示,以别於正文。眉批則以校勘記出之。

七、校勘

1.系統參校和擇要吸收清人有關《十三經注疏》的一些代表性成果,如阮元《十三經注疏校勘記》(簡稱“阮校”)、郝懿行《爾雅義疏》、劉寶楠《論語正義》等,和近現代學術界有關《拜經堂文集》的校勘、辨證、考異等方面的成果,如陳鴻森《〈拜經堂文集〉校勘記》等,並在校勘記中標明所據。

2.校勘行文中凡涉《十三經注疏》版本異同而未説明所據者,均爲吸收“阮校”的成果。

3.所有校勘文字均以腳注形式隨正文置於當頁下。正文中校勘記的序號置於被校勘的字、詞或句的末字右上角,校勘記行文只録該被校之字、詞、句,不録前後無關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