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言
-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研究
- 刘文慧
- 2070字
- 2025-06-13 13:22:44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分配方案所载明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记载的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或分配金额表示异议,在异议对象提出反对意见后,以异议对象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分配方案中的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判定的一项诉讼制度。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制度源于域外,在我国,其制度依据仅仅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其未有明文记载。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异议以及本书所研究的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对保护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执行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是一项比较新的诉讼制度,相关的规范依据不够完善,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也严重不足,这必然会导致学理认识和司法实践的混乱。深化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学理认识,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是当务之急。有鉴于此,本书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作为研究论题,以期对我们统一认识、完善制度贡献绵薄之力。
本书共有7章。
第1章绪论部分提出了本书的研究命题,并对已有的学术文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介绍了本书的研究方法和大致结构。
第2章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理论廓清。本章首先介绍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缘起,在解释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制度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其次,论证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正当性;再次,界定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性质;最后,论述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应当坚持的价值追求。
第3章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构成要素。本章主要研究的是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案件当事人以及诉讼事由。
第4章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起诉与审查。首先,本章介绍了起诉的前提要件,包括起诉前提要件的制度规定,现有规定的缺陷及其现实危害,以及如何完善起诉前提要件;其次,本章从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出发,解析了法院在原告胜诉判决中应当如何表述原来分配方案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致力于形成新的分配方案,在此基础上指出诉讼请求的具体表达;再次,本章分析了起诉审查的必要性,介绍了起诉审查的具体内容,以及起诉审查环节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最后,本章介绍了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针对案件受理费收取的实践乱象,强调案件受理费收取机制的制度效用,同时提出了确定案件受理费标准的路径。
第5章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本章研究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中的几个重要问题。首先,笔者提出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简化具有制度上的正当性,要从多方面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改革;其次,关于共同诉讼,笔者提出了共同诉讼性质的理论争议,介绍了共同诉讼的识别和性质界定;再次,关于当事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范,介绍了原告变更诉讼事由的处置方法、被告所持执行依据既判力之辐射范围的界定、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最后,本章介绍了诉讼的竞合,主要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竞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竞合。
第6章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裁判及后续事项的处置,主要研究不同情形下的裁判形式及其后果、判决效力及原告胜诉利益的分配、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当事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正当性。
第7章结语部分对本书的研究进行了大致回顾和总结。
本书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创新之处:
第一,本书在推进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理论研究的系统性方面有较大贡献。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研究非常少,为数不多的研究也只是针对部分问题展开论述,系统性不强。本书对参与分配的基础理论、构成要素、起诉与审查、诉讼程序、裁判与后续事项处置等问题展开全面研究,几乎涉及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所有重要问题,在系统性、全面性方面弥补了现有研究的缺陷,可以为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继续强化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二,本书坚持实务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司法运作展开论述,能够为下一步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制度以及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提供理论参考。本书持“理论研究应当服务于法律实务”的理念,聚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的盲点、争点、难点问题,力争通过系统性的研究,统一认识、化解难题;同时,在提出相关理论观点和立法建议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制度环境及司法环境,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在可操作性上具有较强的优势。
第三,本书所研究的部分内容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一方面,本书研究的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起诉前提要件、立案审查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诉讼程序简化、共同诉讼形态的界定与处理、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不当得利诉讼的提起等问题,尚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另一方面,本书针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诉讼性质、构成要素、原告胜诉利益的分配等研究问题,提出了诸多新的观点和建议,可以为我们统一认识、完善制度提供新的思路。
受笔者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所限,本书提出的一些观点或许还有值得商榷的空间,研究的范围可能还不够全面,研究的深度也可能还有进一步强化的余地。对于这些缺憾,还需要笔者以及学术界、实务界的专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刘文慧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