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职工特殊假期的工资

1.产假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或称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期间也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此标准赔偿。

此外,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资照发。

关于女职工的产前假工资,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些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前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资调整时,产前假应算作出勤对待。

2.哺乳期及哺乳假工资

如前所述,哺乳期与哺乳假既有所联系又有所区别,所以女职工享受的工资待遇有所不同。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假工资,国家层面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如仍有困难的,单位可酌情延长哺乳假,但不得超过一年。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3.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工资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其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的工资发给。

4.婚假护理假的工资

关于婚假工资,以上海市为例,根据2016年最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婚假工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男方护理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最新《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5.提前工作的待遇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期间,用人单位如要求女职工提前工作并征得其同意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提前工作的正常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按未休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产假工资和提前工作的正常工资。因为生育津贴是基于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待遇,而且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