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一、女职工禁忌工作范围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分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和相对禁忌从事的劳动。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凡是女职工均不能从事的劳动;相对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在某个特殊时期不能从事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分为: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类。

1.绝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四种作业:(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4)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矿山作业是指在开采矿石或生产矿物原料的场所作业,矿山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建材矿和化学矿等。井下作业是指油田勘探开发过程中保证油水井正常生产的技术手段。井下作业内容主要有油水井维修、油水井大修、油层改造和试油。

体力劳动是指主要依靠人的身体器官从事的劳动,其能量受到劳动者生理界限的限制。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分四类,分别是:(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按操作人员实际接触的冷水温度和冷水作业时间率将冷水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注:凡遇作业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小于5℃的作业,应在本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一级)。

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按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高者冷强度大(注:凡低温作业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体力劳动指主要依靠人的身体器官从事劳动,其能量不能不受到劳动者生理界限的限制(注:劳动时间率是指工作日内纯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分十类:(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

噪声作业是指职工在产生工业噪声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密闭空间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常见的密闭空间有:封闭、半封闭设备:船舱、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地下密闭空间: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密闭空间: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粮仓、烟道等。

潜水作业是指人或机械在水下环境里进行的水下施工、海底采矿、水中养殖、水下营救和水下检查维修等工作。

振动作业是指生产中或在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于整个人体的振动或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的作业,分局部振动作用和全身振动作用。常见的局部振动作业:主要是使用振动工具的各工种,如砂铆工、锻工、钻孔工、捣固工、研磨工及电锯、电刨的使用者等进行作业;常见的全身振动作业:主要是振动机械的操作工。如震源车的震源工、车载钻机的操作工;钻井发电机房内的发电工及地震作业、钻前作业的拖拉机手等野外活动设备上的振动作业工人,如锻工等。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以上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此外,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及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而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部分省市还对处于更年期的女职工规定了劳动保护办法。例如,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