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
- 杜海峰 牛静坤
- 5108字
- 2025-04-08 14:57:56
第一节 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工集群行为
一 农民工集群行为的社会背景
城镇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口城镇化水平从1978年的17.9%提升至2018年的59.58%,且未来20年内还将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2]。城镇化过程中的大规模人口流动推动了社会变迁。截至2017年末,中国农民工共有2.87亿人,成为中国城镇化的主要推动力;与此同时,人口流动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对现有城市社会管理体系形成了新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逐渐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繁荣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供给。由于资源禀赋的限制,且受到户籍等制度性因素和城乡二元社会差异等非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大部分就业于“次级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城市社会底层,无论是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还是社会保障水平均不如城市居民[3]。由于长期游离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4],农民工成为转型期城市社会的弱势群体和边缘人群,被排斥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和主流社会之外。他们掌握的话语资源有限,既无法主动地直接影响决策,也不能通过参与立法博弈获得利益分配权,通过群体性事件引发关注便往往成为其表达诉求的重要手段[5]。据统计,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在2008年后呈跳跃式增长,且规模不断升级[6]。如2008年广东省东莞某玩具厂因劳资纠纷导致的500多人聚集事件、2014年东莞裕元鞋厂3000人罢工事件、2015年广州日企西铁城上千员工追讨补偿事件等,这些事件一般都伴随着打砸车辆、设备和人员伤亡,严重妨碍企业生产,危害公共安全。
2014年公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要“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治理”,“完善城市治理结构”,而治理结构改革的基础是对社会问题的深刻把握。《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强调,城镇化建设应“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7]。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农民工群体性事件通常是涉及农民工、企业、政府三方的群众内部矛盾。农民工管理问题属于“跨边界公共问题”。这挑战了传统划地为界的单边管理模式,使得传统流动人口管理无法适应新阶段新形势的需要,凸显了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间的相互依赖性[8]。对社会管理的要求逐渐跨越政府主导模式,而趋向于网络化的多元协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新范式[9]。要深化多元协作治理结构改革,就需要厘清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各自职责及合作关系,而这些需要以对社会问题的深刻把握为基础。因此,对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特征和动因的探索,是规范社会行为,协调利益关系,完善城市治理结构,进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源于官方文件或新闻报刊中的“群体性事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名词,其更一般化的概念是“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action)[10][11],泛指个体在特定群体情绪影响下,经由社会互动形成的具有某种社会共同性的行为[12],该行为以改善群体现状及不利处境为目的[13][14],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集体上访、罢工、聚众、游行、示威等[15]。集群行为目前在国内称谓并未统一,collective behavior/action有“集体行动”“群体行为”等多种翻译,“集群行为”的表述和研究已广泛出现在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领域。集群行为是群体性事件的核心机制,群体性事件是集群行为作为社会问题的外在表现形式[16],是当下我国典型的集群行为[17][18]。
农民工集群行为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阶段性社会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利益群体加速分化,使得社会格局愈加复杂,农民工集群行为逐渐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区域差异新特征。中国东部城镇化进程明显快于中西部,人口,特别是跨省流动人口在东部大量集中,给东部沿海城市的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社会治理带来巨大挑战,以大城市为中心的传统城镇化模式受到挑战。为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中国未来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本,以可持续发展为内涵,以实现区域统筹与协调一体为重点内容的城镇化过程[19],强调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就近(地)城镇化”模式则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选择[20]。
在新型城镇化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政策指导下,农民工也随之产生群体分化:一方面,区域贫富差距使得农民工群体继续向城市集中,东南沿海地区吸收了全国半数以上的农民工[21],并以异地流动的年轻农民工群体为主,形成了异地城镇化地区;但农民工过度集中使得流入地的各种冲突矛盾加剧,对流入地的社会管理形成了挑战,成了农民工权益侵害和集群行为的重灾区。另一方面,农民工的流动模式开始向以东南沿海城市带为重点流入地区、内陆城市群为新的集聚地区的多中心模式转变,使得农民工就近市民化成为现实可能。以就近(地)城镇化模式为主的内陆中小城镇由于发展起步较晚,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欠缺,使得该区域农民工面临权益受损而难以通过常规渠道维权的问题,形成农民工集群行为爆发的潜在风险。
实现农民工多元协作治理目标的前提是结合当前新型城镇化区域差异背景,对农民工集群行为进行现实动因的系统性把握。因此,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集群行为特征和影响路径的系统探索,是应对农民工集群行为、深化政企协作治理体系改革、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前提和关键。
二 政治过程论对农民工集群行为的解释
集群行为作为社会运动的开端,既是社会变革的核心机制[22],又是社会变迁过程的产物。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原有稳定秩序被打破,通过集群行为的社会群体间互动过程推动社会形成稳定秩序。因此,集群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区别于制度内行动的一种制度外利益表达形式[23]。社会变迁过程是公众通过低制度化集群行为走向高制度化,从而形成稳定社会秩序的过程[24]。因此,农民工集群行为可以被视为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在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相对不足的现实条件下,农民工采取的非制度化维权手段。
政治过程论是较好结合变迁过程解释集群行为的产生机制的理论。政治过程论开创了社会运动的历史过程视角,认为绝对封闭和绝对开放的社会制度中都不容易爆发集群行为,但社会从封闭到开放的混合体制可能加剧集群行为。因此,集群行为集中产生于诸如战争、城市(镇)化等影响社会制度变革的宏大社会经济变迁过程中。中国现阶段城镇化过程作为重要的社会变迁背景,不可避免地影响当前农民工集群行为,对农民工集群行为的探索离不开结合新型城镇化背景的结构必然性分析;同时,政治过程论在研究对象上严格区分了体制内成员和体制外群体,聚焦于体制外群体集群行为的研究,认为集群行为是体制外群体为了获取利益分配而进行的抗争行为;此外,政治过程论指出,社会运动的产生是结构和意识的共同作用,社会变迁过程中不断扩张的政治机会结构(expanding political opportunities structure)、群体内生组织(indigenous organizational level)和认知解放(cognitive liberation)会影响社会运动。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伴随着宏观政治结构、中观组织结构、微观意识的变革,集群行为同样是结构要素和个体要素的综合作用结果[25][26],它们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导致了集群行为频发的局面。因此,集群行为分析既要考虑结构和意识的直接作用,又要考虑其相互影响。政治过程论在研究对象上适用于农民工群体特征,在研究背景上适用于中国现阶段城镇化进程,可以作为农民工集群行为问题研究的基础理论。
集群行为的产生过程并非一蹴而就的,其内涵需从单一维度研究扩展至意愿产生和行动实施两个阶段。集群行为的爆发是从萌芽到实施的连续过程,现有研究尚未充分细化分析集群行为的发生路径。根据集群行为两阶段理论,其发生通常需经过意识动员和行动动员两个阶段:意识动员是促使一般群众产生参与意愿,转变为动员潜势的行动待发状态(action readiness)的动员活动,行动待发状态的群众即构成集群行为的“风险人群”,需要在研究中加以重视;其次才是集群行为行动动员,即经过资源整合后,使得待发状态的群体最终参与到集群行为中的动员过程[27]。根据资源动员论,集群行为动员资源通常以个体和群体的社会网络为基础。由此可将集群行为单一维度扩展为意愿产生和行动实施两个阶段。两阶段作用机制不尽相同,需分阶段分别考察集群行为的发生机制。对集群行为现实情况的把握是影响机制探索的前提,而当前农民工集群行为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影响了符合实际、有针对性政策建议的提出。
针对农民工集群行为的研究需结合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背景,综合结构和个体要素构建系统性分析框架,在解读农民工集群行为现状和分析特征的基础上,分维度深入剖析农民工集群行为的影响机制。
三 农民工集群行为的研究意义
本书旨在结合城镇化社会变迁进程中产生的宏观政治结构、中观组织结构和微观意识的变革,构建针对农民工集群行为的分析框架,进而结合实地调查数据,系统探讨农民工集群行为的现状和产生原因,为社会治理提供参考和助益。
第一,深化对城镇化内涵的理解。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变迁的必经过程,内容不仅涉及人口居住环境、职业地位、产业结构、区域空间的调整,还伴随着公民文化意识的现代化,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结构转变。一方面,农民工集群行为频发的背后透露出城镇化进程中利益群体分化的社会现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从初期的“两阶级一阶层”逐渐转变为“多利益主体并存”的社会结构;各利益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冲突,如何达到利益分配的相对均衡成为社会治理的难题;在多利益主体中,农民工群体由于自身资源禀赋的限制,成为转型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掌握的话语资源有限,难以通过常规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决策,获得利益分配权,因而通过公开集群行为往往成为其利益诉求表达的唯一手段[28]。另一方面,由于城镇化进程中公民文化意识得到不断提升,无形中加剧了农民工集群行为爆发的可能。中国农村乡土社会建立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下,臣民文化是其政治文化的核心[29];农民工在城市务工过程中受到城市公民文化的浸润,城市的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组织环境对农民工的价值观念产生了极大影响,公民权利意识得到快速培育和萌发[30];权利意识日趋强烈的同时,由于农民工法律知识匮乏,难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在政治活动中缺乏真正的利益代表,利益表达的民主渠道过于狭窄[31],导致大多数农民工不能通过制度性渠道解决问题,从而加剧了集群行为爆发的可能性。
第二,明晰农民工集群行为爆发的过程机制。集群行为的发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动员过程。个体参与集群行为需要两个动员过程[32]:首先是共识动员,在公众中凝聚共识,达成一般化信念;其次是行动动员,发起行动,推动公众的实际参与行动。因此,公众的集群行为参与过程中存在两种状态:行动待发状态和实际参与状态[33]。处于行动待发状态的公众为“动员潜势”,构成集群行为爆发的潜在风险,并在资源进一步整合后真正实施集群行为。因此,对集群行为的系统研究不能忽视个体所处的状态,且两种状态的影响路径存在差异。理论上,集群行为的发生是结构和认知的双重作用[34]。作为心理意识的集群行为参与意愿的产生,直接受到公众所处社会场域及其意识观念的交互影响;参与意愿到参与行动阶段的资源整合取决于个体所占有的社会资本存量。在整个动员过程中,不同层级因素的影响效用及作用路径如何运作需进一步细化分析。
第三,推动政企结合的多元协作治理模式改革。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治理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强有力的政府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城镇化初级阶段较好地把握了发展方向,实现了经济崛起。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平稳推进,中国社会逐渐从追求高速经济发展向高品质城镇化建设转变,力求从结构上达到质量全面提升,并最小化社会矛盾的目标。与此同步的是,社会治理目标和机制逐渐从以政府为主导,转变为政府、组织、企业协作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在社会治理模式转型中,将体制外集群行为进行制度内消化是理论上可证实的弱化利益群体间矛盾的有效途径。由于话语权的缺失造成底层矛盾积压,形成集群行为集中爆发的社会风险。因此,应建立自下而上的正式利益表达渠道,加强上层权力结构和底层民众间的沟通,设置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同时,充分重视和引导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和企业内部的农民工群体利益代表组织所扮演的沟通者角色,为防治集群行为做出贡献。总之,通过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宏观政治结构和中观组织结构的集群行为动因分析,可以为构建适用于新型城镇化阶段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