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概念

一 城镇化

城镇化,即城市化(urbanization),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我国的城镇化过程经历了传统城镇化和新型城镇化两个阶段。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工业化为直接动力,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迅速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奠定了中国城镇化的基础。东南沿海和大城市在快速的经济发展下形成了城市化迅速扩张的局面,建立起数个城市群,吸引了大量农民工前往务工。但由于城市能源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的限制,传统的以东南沿海城市为中心的城镇化模式受到挑战。为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推动国家经济持续增长,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中国未来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并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明确了中国未来城镇化发展路径是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不再是传统城镇化中单纯的城市扩张,而是倡导大城市、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35],力图从产业、环境、社保、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全方位由“乡”到“城”的转变,最终达成可持续发展[36]

在新型城镇化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思想下,就近(地)城镇化模式成为其必然选择[37]。随着中西部中小城镇的就近城镇化发展,农民工也随之产生群体分化,形成两个结构性的变化趋向:区域贫富差距使得农民工群体继续向城市集中,东南沿海地区吸收了全国半数以上的农民工[38],形成以农民工异地城镇化模式为主的地区;人口流向的转变将从以往大规模向东南沿海集中的单向流动模式,开始向以东南沿海城市带为重点流入地区、内陆城市群为新的集聚地区的多中心模式转变,形成农民工就近(地)城镇化地区。

现阶段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异地城镇化和就近(地)城镇化差异性区域并存的现实背景,是研究农民工问题时必须纳入考虑的社会情境。结合这一特殊的社会情境,本书需要重点强调农民工、集群行为等基本概念。

二 农民工

农业转移人口,泛指农业部门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的人口,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是户籍仍在农村,但主要在城镇工作生活,或流动在两地之间的农业人口,即“农民工”;其二是户籍已在城镇,是在城市扩张过程中,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制度性原因而完成的户籍转变,较为被动地从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人口。本书将研究对象界定为第一类农业转移人口,即城市外来农村流动人口。

目前学术界对城市外来农村流动人口仍缺乏统一定义,有“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乡城流动人口”等不同称谓,其中“农民工”的称呼广泛应用于社会各界。“农民工”实际是“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简称[39],是指在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地区流动,在职业上从农业向非农产业流动,在阶层上从低收入的农业劳动向较高职业收入的工业及服务业流动的群体[40],属于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41]

本书对农民工的定义为离开农村而流入城市或城镇的人口,他们依旧持有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就业或居住。

三 集群行为

集群行为(collective action)是群体性事件的核心机制[42][43],群体性事件是集群行为作为社会问题的外在表现形式[44]。集群行为的概念最初由美国社会学家帕克于1921年提出,是与“个体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指“个体在集体冲动影响下,经由社会互动而形成的具有某种社会共同性的行为”[45]。在社会变迁的宏观历史视角下,集群行为被视作社会运动的开端,推动着转型阶段被破坏的社会结构从无序到有序的社会变迁过程。因此,集群行为原概念本身并不具有明显的正面或负面价值倾向,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从短期来看,集群行为影响社会生产、危害公共安全;而从长期的历史视角来看,集群行为则是特定社会结构中推动体制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内在力量。

在中国情境下,集群行为是一个与制度化行为相对的概念,通常被认为是民众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一种形式。农民工集群行为往往是权益受损后采取的非制度化维权手段。因此,本书将农民工的集群行为定义为农民工在遭受权益侵害或产生权利诉求后,由利益相关者临时聚集形成的偶合群体,为维护利益目的或表达利益主张,而采取的诸如签名请愿、罢工抗议、聚众闹事等以获取相应利益或达成利益表达的制度外群体抗争行为。

集群行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由共识动员和行动动员两个过程逐步形成的,即经过共识动员阶段使普通民众具备集群行为的参与意愿;在具备意愿以后,在行动动员阶段通过资源整合使民众实施集群行为。在以往的研究中往往较多关注集群行为的实际行动,但具备参与意愿则已形成风险人群,也应纳入研究。因此,本书中的集群行为包括参与意愿和参与行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农民工集群行为的参与意愿,是指农民工在遭受权益侵害或产生权利诉求后,基于怨愤心理,经由他人动员和自身抗争意识而产生的通过群体抗争来维权或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体一致性意愿;第二阶段农民工集群行为的参与行动,是指农民工基于偶合群体的一致性意愿,经由资源动员和策略制定,采取集体上访、集体罢工、聚众闹事、暴力冲突等方式,实施维权或利益表达行动的群体一致性行为。

四 政治过程论

政治过程论是由艾辛杰[46]、梯利[47]、麦克亚当[48]三位学者共同提出的,开创了社会运动的历史过程视角,同时区分了弱势群体的抗争与精英阶层的社会运动,聚焦于体制外弱势群体的抗争行为。在研究对象上适用于农民工群体特征,在研究背景上适用于中国现阶段的城镇化进程。

政治过程论认为社会运动始于宏大的社会经济过程,如战争、工业化、城市化、大规模人口迁移等。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旧有社会制度被破坏、新的秩序还未建立时,被排斥群体重新获得利益分配的政治机会突然出现[49],促使其通过社会运动形式达成公民参与[50],最终在宏观上实现国家从威权主义向民主政权的转型[51][52][53]。政治过程论认为,宏观社会经济变迁过程中产生的三个要素导致了社会运动的集中爆发:外部政治环境中不断扩大的机会(expanding political opportunities structure)、群体内生组织(indigenous organizational level)和认知解放(cognitive liberation)。政治机会指各利益团体获取权利并影响政治系统的可能性和能力[54];群体内生组织是被排斥群体发动社会运动需要动员到的资源,以来自个体社会关系的人际资源为主,同时还有时间、金钱等其他形式的资源;认知解放是被排斥群体开始把自身不公平遭遇归因于主流政治制度时,即对不公平处境形成集体性的一致认知,认为需要通过群体行动来改变不利处境[55]。其中,政治机会和群体内生组织构成社会运动的结构潜能,结构潜能经过主观认知解放过程转换为社会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