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叙述学视域下的叙述定义与叙述分类
建立一门一般叙述学,是20世纪60年代末西方现代叙述学初创时期一些理论家的理想。那时,梵·迪克(V.Dijk)对积极建立一门“广义叙事学”投以极大的热情,A.J.格雷马斯(A.J.Greimas)则预言“一门一般叙述学已经在望”[1]。然而,时至21世纪第二个10年的当下,中西叙述理论界的一般叙述学研究,基本还处于探索建立基础概念与理论框架的阶段[2]。这种探索,也包括为叙述下一个能真正涵盖所有叙述类型的定义。
为叙述下一个能涵盖基本叙述类型的定义,似乎也是西方现代叙述学一些理论家的主观愿望,只是由于西方经典叙述学、“后经典叙述学”(narratologies,又译“新叙述学”或“多种叙述学”)两个阶段的研究范式、理论框架与批评实践的一些局限,未能真正走向、达成这个目标。所谓“多种叙述学”,其实就是一个“大拼盘”。一方面,它并不固守经典叙述学的结构主义语言学范式、形式论立场,不仅吸纳了其他西方文论思潮,还吸收了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叙述转向”的诸多成果,引入了新的认识论、方法论。但另一方面,这个时期的理论家主要还是从事“门类叙述学”的研究,要么对经典叙述学进行明显局限的修正,要么试图建构新的理论模式,但总体上并未根本突破“文学叙述学”甚至“小说叙述学”的疆界——“后经典叙述学”。在认知叙述学方面的重要代表D.赫尔曼(David Herman)在总结时也作了近似的评价:现代叙述学自发端以来基本上是一种分析文学叙述的方法,除个别电影叙述研究外,经典叙述学在很大程度上从未真正跨出文学的部门[3]。而且,他们在对待西方“叙述转向”的成果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暧昧态度。因此,他们无法为涵盖各门类叙述学、各种叙述类型提供一套有效通用的理论框架、一套方法论及一套通用的术语。
与前两个阶段不同,一般叙述学的出发点,就是力图建立一个能解释所有叙述类型的一般叙述理论。这是它尤其不同于现代叙述学第二阶段即“多种叙述学”的根本所在。正因为如此,可把它视为现代叙述学发展历程中一个新的阶段,即第三阶段。这种理解,与D.赫尔曼、J.费伦(J.Phelan)等西方叙述理论界代表人物对现代叙述学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不同。D.赫尔曼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西方现代叙述学划分为“经典叙述学”与“多种叙述学”两个阶段[4]。J.费伦则倾向于把西方现代叙述理论的演变划分为三种形态或三个不同的“主角”,即“作为形式系统的叙述”“作为意识形态工具的叙述”“作为修辞的叙述”[5]。J.费伦并没有明确把这种划分看成三个阶段,但至少包括他在内的不少学者,把“作为修辞的叙述”视为代表了现代叙述学新的阶段的理论形态。
一般叙述学,主要以赵毅衡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开启与推动,发端于21世纪第一个10年,持续至今。从当代全球叙述实践与理论演变的内在逻辑来说,它会是未来一个时期叙述理论研究的一种主要模式。
本章首先从词源学的角度考察了西方现代叙述学常用于表达“叙述”含义的词的词源史,以此窥探西方叙述观念的演变,并试图指出这种词源学考察(包括词典释义)对于古已有之的叙述实践、当下一般叙述学叙述定义的局限。其次,对西方现代叙述理论界的叙述定义作了扼要回顾。通过回顾,既可辨析出西方现代叙述学对于叙述这一核心概念在定义上的理论自觉程度,又可大致厘清其理论框架的一些局限。这种回顾,旨在揭示一般叙述学叙述定义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赵毅衡的广义叙述学的叙述定义作了深度解析与小调整。最后,对赵毅衡的广义叙述分类作了一些补充,深入讨论了记录性演示叙述在类型归属上的疑难,重新给出了自己的定性。这种重新定性,旨在提示新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