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西方现代叙述学叙述定义的局限

一 “叙述”概念的词源学考察及其限度

法国现代叙述理论界主要使用法语名词Récit,narration,形容词narrative(阳性形式为narratif)表达“叙述”(讲述)的含义,较少使用近义动词narrer。

表达“叙述、讲述或故事”含义的现代法语名词Récit与其拉丁词源并不表达“叙述”含义。它派生于法语动词réciter。réciter只指口语交流中的“朗诵、宣读”义,它源于同样指“朗诵、宣读”含义的拉丁名词recitare,recitare,又派生于拉丁动词recito[6]

表达“叙述、叙述文”含义的现代法语名词narration,源于表示“讲述、叙述、故事”含义的拉丁名词narratio。narratio又派生于拉丁及物动词narro(叙述,讲述;宣称)[7]。就此而言,现代法国叙述理论家选择使用现代法语narration一词具有基于该词词义历史延续的合理性。而且,这个词与它的拉丁词源都暗示了书面与口头叙述的双重含义。

法国现代叙述理论家经常使用的形容词narrative/narratif,属于中世纪法语,其基本含义为“叙述的”,中世纪英语narrative借自该词。

法语动词narrer源于拉丁动词narrare[8],narrare为拉丁及物动词narro的不定式形式,narro又派生于拉丁动词gnaro(=gnarum facere)与gnarum(gnārus的目的分词形式),指“知悉”“精通”之意,facere(faciō的不定式形式)表“编撰”“写作”等含义[9]。这个词源回溯,既充分解释了法国现代叙述理论家很少使用法语动词narrer的词义史原因,也解释了该法语动词非“叙述”的古时其他含义,即语言或文字早期(或初始)意指的“知悉”义,或特定历史时期的“编撰”“写作”义。后面这一点,更体现在对现代英语中表“叙述”含义的词的溯源中。

在英语现代叙述理论界,理论家们多使用narrative、narration、narrate、narrating这四个词指称“叙述”概念。前三个词源自两个拉丁词gnārus(knowing,expert,etc.)与narrō(tell,relate)的合成,两个拉丁词合起来的意思,是“知悉”“认知”并“讲述”;这两个拉丁词又源自梵语词根gnâa,意为“知悉”“认知”(know);这个梵语词根产生了希腊词γνώριμος,意思是“可认知的”(knowable,known)[10]

以上词源学考察至少表明三点。其一,现代法语、英语中表“叙述”含义的词,其词源及其含义经历了历史的演变,有的词的词源并不意指“叙述”;其二,现代法语、英语中表“叙述”含义的词的词源既可表示文字叙述,也可表示口头叙述,其“叙述”之“讲述故事”的含义,较早历史时期就大致确定;其三,现代法语、英语中表“叙述”含义的词的拉丁语、梵语与古希腊语词源,表达了语言“源初”的“知悉”或“认知”含义,这表明,先民很早就已认识到,叙述作为人类经验的一种表达模式,具有“认知”世界的功能。

不过,这种词源学考察对于了解人类叙述实践的历史发生与形态演化,即对理解叙述作为一个历经历史演化的文类、作为一种思维模式或经验表达范畴来说,对于本书尝试从一般叙述学视野进行叙述定义来说,作用还是极为有限的。后面这些问题的解答,远远超出了“叙述”语词本身的字面含义或词典释义。这一点,不分中西。为了弥补这个过于明显的局限,下文概述一下汉语文化较早时期的书面文字叙述情况——由于本书第二章在讨论“古希腊早期文化中故事与叙述的同义性”时需要对古希腊的故事观念与叙述实践进行历史考察,故在此略过。

相对于前述西方叙述概念的词源学回溯来说,对汉语叙述文化——尤其是早期情形的考察,基本不能简单锚定在“叙述”或“叙事”词源含义的回溯上,不能直接锚定在古汉字“叙”与“述”两字释义的层面。甲骨文出现了“叙”字,但其卜辞义或“本义”待考[11]。西周金文始有“述”字(会意兼形声字),但不表达“叙述”义,其意指“遵循”(“述,循也”[12])。这是否表明殷商、西周早期还没有叙述思维与实践呢?显然不能。有学者认为,“汉字构型与叙事思维存在着深刻而必然的联系”[13]。的确,汉字字形多与先民所观之物与事(行为、动作)的形象或形貌(物象、事象)有着非常直接的联系(不少虚词也往往从这些字形或在这些字形上增加指示符号等转借而来)[14]。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原始的汉字体系是以象形(物形)、象事、象意、象声四种写词法建成的”[15]。这与我们一般说的汉文化先民造字或象形、或会意、或指示、或假借、或几种模式配合,还是有些差异。甲骨文中的“事”字,尤其隐含了汉文化先民的叙述思维:这个“事”字,在甲骨卜辞中与“史”字同为一字,而“史”字的初文即以线形符号会意其所从事务的行为或动作貌(事象),徐中舒释“史”为人手持捕猎器具以搏取野兽,而“古以捕猎生产为事”[16]。在甲骨卜辞中,史又与“吏”同为一字[17],而“使”字“从又持”,“又”,像手形,像“干”[18]形,即“上端有杈之捕兽器具”,因此其意为“会作事”(其卜辞中的含义为“令”或“出使”)[19]。简言之,“事”“史”“吏”“使”初为一字,即为同源字。关键在于,徐中舒在解释“史”字时还指出,甲骨文中列在“史”名下的,实为“事”字的初文,它后来才分化孳乳出“史”“吏”“使”等字[20]。这分明是说,先有“事”字,然后再有“史”“吏”“使”等字。应该说,这较为符合先民的生存经验:要生存,捕猎生产为大事,才为事,日日所从,必有所察,并最终为造字字形所用。许慎解字,没有看到甲骨文有其局限,殷商之后的历史文化也会影响到他。因此,他解“史”为“记事者”,解“吏”为“治人者”(徐中舒加了“治人亦是治事”断语),解“使”为“令”(“伶”),多少有些殷商之后语言文字用法与衍义、历史文化影响的印记[21]。总之,说甲骨文的“史”“吏”“使”尤其“事”字的造字思维,深蕴着早期汉语文化——尤其是叙述文化的基因或“秘方”,为整个汉语叙述文化奠定了基础,还是有一定根据的。事实上,后世中国叙述文体与记史近乎孪生的关系(这似乎是人类历史、文化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古希腊语中,“叙述”与“历史”“历史家”“科学的观察”“科学的”由相同词根构成同义词或近义词[22]),喜欢以事说理的论说模式,已证实了这一点。当然,更准确一些说,以“事”“史”等字为基础的绝大多数甲骨文的造字思维,塑造了汉语叙述文化的基本取向。那么,能否由此说殷商、西周时代的叙述实践比较发达了呢?毕竟,从造字来说,语音文字基本上不具有这样的特征。至少,从书面文字叙述来说,还不能这么说。

严格说来,殷商、西周时代只是出现了书面文字叙述文体的雏形。学界普遍认为,殷商除龟甲、兽骨外,还有简策纪事(“纪”“通”“记”)。有册、有笔、有龟甲、兽骨、有刻刀,殷商书面媒介及记录技术还是达到了一定水平。但目前发现的殷墟甲骨卜辞中的所谓“纪事刻辞”,不过是记载了某人、某时、某地做了某事,或某时、某地发生了某事,不涉及事件细节或具体过程,还很难说是严格的叙述,只能说是对所做之事作了极为简要的、说明性的记述。当然,这也表明了这种“纪事”具有了后来叙述文体的一些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尽管仅止于概略性的“何事”层面)。不过,从粗浅意义的记叙文文体(广义的叙述文体)来说,完整的卜辞内容记述倒是具有较完整的结构。它对占卜之事诸环节的记述非常完备,由前辞(又称叙辞,记有干支、地点、贞人名)、命辞(卜问之事)、占辞(或称果辞,据卜兆所作的判断)、决辞(占卜事项取用与否)、验辞(占卜结果应验与否)、序数(或称兆序,卜辞兆纹旁的数目字)、兆辞(或称兆记或兆语)七个部分(并非都需具备这七个部分,看辞式,有的只记前辞和问辞)[23]。可以说,它们构成了典型的“卜辞记叙文”体裁的结构。

晚商西周铜器铭文从1字到近500字不等,主要记述祭典、训诰,赏赐策命、战功、盟誓等,其“叙述”也属于典型的“简要纪事”。铭文主体主要记述作器或器物赏赐事由、器物作何用、赏赐人、受赏者、器物名称等,句型较格式化[24]。这里以大河口西周墓地叔骨父铜簋铭文和逑盘铭为例作简释。叔骨父铜簋铭文(M1034:17,西周晚期,35字)为:“侯休乍(作)叔骨父庙。正月初吉,),延(筵)侯,侯赐骨父贝朋、牛十,骨父扬,对侯休,用作宝簋,其永用。”[25]事件仅被概略提及而没有展开,但诸事件之间有一定的关联。逑盘铭(2003MYJ:9,西周晚期,373字,一说372字)主要以记言方式依次颂述西周诸王的拓土开疆、征伐战功等重大史实,然后颂赞天子册命和赏赐,说明为先祖、考铸作这个宝盘、供祭祀之用,并祈求祖、考赐予福、禄,愿子孙后代永用此盘奉祭祖先[26]。大体上说,这种铭文记叙文体与前文所说的卜辞记叙文体一样,事情之间连贯而完整,它们一起铸就了中国书面文字书写开始以来广为流传的记叙文体雏形模式。

既然只是叙述雏形,就不能求全责备。不过,也需要指出,殷商甲骨文与西周铜器铭文纪事如此简略,除了书写媒介与技术受限的原因外,其书写目的也许主要不在于展开事情本身,也是需要加以考虑的。问题还在于,殷商、西周时代“纪事”之“事”,不少恐怕只能算是汉文化中习惯泛指的“事情”,类似于英文中的something。这样说,并不否定其中记载了不少大事(event)——即使现在看来一些属于日常琐碎或偶然之事(occurrence或happening),在那时很可能也属于大事或要事。其实,从现代叙述学来说,“事”之大小,是不是一个“事”,不是关键,是不是对“事”进行了“叙述化”,“叙述化”程度如何,如何“叙述化”,才是问题要害。就此而言,前文讨论典型的“卜辞记叙文”体裁时所说的“对占卜之事诸环节的记述非常完备”,只是从文体特征与文本结构来说的,它既不展开占卜诸事本身,诸事间的联系、诸事与人之意义关系的处理本身也相当淡薄,其“叙述化”程度是非常低的,它只是简略记述(提及性的记载)了有那么一个(些)事而已。这个结论,对于殷商、西周书面文献中的叙述形态的讨论,也基本适用。国内一些学者在讨论殷商、西周青铜铭文时提到其中的“叙述部分”,其叙述形态也大体如此[27]。另外还需指出,这里只提到了中国早期书面文字叙述的一些情况,显然不能全面反映汉文化先民的叙述形态、模式与水平。按照现代叙述观念来说,早期先民的叙述,主要还是以口述、仪式叙述等演示叙述的形态呈现。这一点,下文与其他章节会有所涉及。

至此,较全面、系统考察叙述实践与经验,探索一个有效的叙述定义,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 西方现代叙述学叙述定义的局限

定义叙述,始终是叙述理论需要面对的基本问题。定义叙述,无非是要给出叙述文本(叙述话语)与非叙述文本(非叙述话语)的差异化特征。在英语中,“narrativity” (叙述性)一词就是对叙述文本之叙述品质的强调。杰拉德·普林斯(Gerald Prince,1987)编纂的西方第一部叙述学词典就专门收了“narrativity”词条:“一组能对叙述进行描述、使叙述与非叙述区别开来的特征;使叙述不同程度成为叙述的形式与语境特征。”[28]西方经典叙述学初创时期,已有理论家对此异常关注。格雷马斯在《叙述语法的成分》(1969)一文讨论叙述性与符号学的关系时指出:从叙述的显现层次说,叙述通过语言表达,从叙述的内在层次说(即“深层结构”),叙述由某种主干性的共同结构构成;同时,叙述结构具有自主性,先于叙述显现,是巨大意义场的组织之地,应被纳入整个普通符号学理论,因为后者的目标正是要解释语义世界显现和分解的方式[29]。这表明,叙述性的讨论,既涉及深层的叙述结构,又关涉所谓表层的语言表达,即话语。刚好,也就在西方经典叙述学诞生前后,即20世纪70年代前后,话语分析(或“文本科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英、美、德、法等国兴起。结构分析与话语分析或文本科学这两者在这个时期的合流情况,李幼蒸有着十分精要的概括:

20世纪60年代初,随着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发展与文学结构主义的兴起,把篇章或文本从语言学角度重新加以考察,成为结构主义运动中一项突出的工作。特别是列维-斯特劳斯的神话文本的结构分析,开始成为各类文本分析的典范。于是语言的和非语言的(绘画的)或综合的(电影的)文本结构分析的兴起,成为文化研究中方法论的转折点。……60年代后期十分活跃的文学叙事研究使文本进一步成为专门研究对象。进入70年代后,叙事、文本、话语的研究发展到新的阶段,一门以文本或话语为对象的新学科正式出现了,其名称是“话语分析”(英美法)或“文本科学”(德法),……文本与话语两个词本来就是近义词,以二者为对象的研究基本相同,都企图超出传统上以句子为本位的语言学。不过,两种研究产生时的环境和面对的问题重心略有不同。70年代以来,文本语言学在德国开始发展,德国语言学家首先将这两个研究领域合并,统称为“文本科学”,因为德语中没有英法语中的话语(discourse)这个词。[30]

这个简要的历史回溯,也让我们明白了G.热奈特(Gérard Genette)以“叙述话语”命名其专著、表达“叙述文本”之意的学术背景。当然,在T.托多罗夫(Tzvetan Todorov)、S.查特曼(Seymour Chatman)等理论家那里,“叙述话语”的含义与使用是较为混乱的,表达了叙述行为、叙述技巧、叙述形式等多种含义。然而,麻烦也随之出现,叙述研究领域出现了“泛叙述化”的现象。正因为如此,A.J.格雷马斯同期发出了警告:叙述性被用来不加区别地解释各门类话语,导致凡话语皆“叙述”,叙述性被掏空了内涵[31]

对于整个现代叙述理论来说——这里不涉及以亨利·詹姆斯(Henry James)、柏西·卢伯克(Percy Lubbock)、韦恩·布斯(Wayne C.Booth)、E.M.福斯特(Edward M.Forster)等为代表的英美小说理论,对叙述的界定似乎一直主要在两个层面展开。一个层面,给出叙述文本的判断标准。另一个层面,主要在叙述文本内部区分叙述与描写、叙述与陈述等。这里只说第一个层面。

回顾现代叙述理论发展史会发现,“什么样的文本才是叙述文本”这个问题,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回答。甚至,不同阶段不同理论家对这个问题本身的自觉程度都不太一样。

经典叙述学时期,绝大多数理论家对叙述的定义并不自觉,他们对叙述的理解多持“默认”状态。这个时期包括罗兰·巴尔特(Roland Barthes)在内的不少理论家,普遍意识到人类叙述现象的普遍性、叙述形式的多样性。但是,由于下述两个学术语境的原因,导致他们很少专门对叙述进行概念层面的定义。第一个原因,可称为研究惯性,或者叫作研究的“路径依赖”。作为对叙述文类研究的一种模式,经典叙述学的主要理论资源之一,是来自俄国文艺理论家普罗普(Vladimir Propp)的俄国民间故事形态学,以及同期(20世纪20、30年代)兴盛的俄国形式主义文论中的“情节诗学”。后者基本是对19世纪俄罗斯伟大小说艺术传统的形式论解释。至于前者,虽然研究对象只限于俄国民间故事,其情节、功能模式都较为简单,但并不妨碍作者把故事形态学,即按照角色的功能研究叙述体裁的方法,推演到其他故事样式甚至整个世界文学中所有叙述作品的雄心[32]。简言之,由于学术研究惯性的原因,小说依然成为这个时期的理论家从事叙述理论研究与叙述批评实践双向阐发的默认“文类”或“材料”。这种默认,隐含着这个时期的理论家这样一种心理:小说远比普罗普所研究的民间故事高级、复杂,对如此高级、复杂的小说这种典型的叙述形式的研究,可推演至其他叙述种类。第二个原因,可称为方法论或研究视野局限。同样,结构主义语言学范式、普罗普的故事形态学、列维-斯特劳斯(Lévi-Strauss)的结构主义人类学研究、俄国形式主义文论思想,以及新批评理论等,是经典叙述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它们引领了这个时期叙述理论研究的方向或目标。发现或建构(深层的)叙述结构或叙述语法,研究叙述技巧,探索叙述逻辑,建立具有普遍应用价值的叙述模型,成为他们最高的研究目标。分类、描述、形式化,成为他们基本的方法(论)特征。凡此种种,加上他们对小说作为叙述的典型形态(甚至是叙述的当然形态)的默认,分散或制约了他们对叙述作为一个概念本身的特征的自觉抽取与概括。

概观这个时期理论家对叙述的理解与定义,会发现如下一些特点。首先,对叙述的理解与解释,局限于从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句法模式对叙述语法进行推演,因此,不可作为叙述的定义。罗兰·巴尔特这样解释叙述文本,“叙述文本是一个大句子,如同任何句子都是一个某种形式的小型叙述文本的雏形一样”[33]。格雷马斯通过烦琐、细腻的功能分析,把叙述形式化为“形象形式”与历时性的“一个考验序列”:“叙事表现为形象形式:人或拟人化的角色在叙事中执行任务,经受考验,实现目标。”[34]然而,无论是巴尔特还是格雷马斯,他们都有着建立一般叙述学的雄心壮志。这说明,其理论范式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制约了他们对叙述概念作一般理论意义上的抽象。

其次,以小说作为典型的叙述形态,对叙述(主要为小说)的基本构成要素,比如事件、故事、情节、人物、行动、时间、场景等保持默认状态,多数理论家根本没有考虑要对叙述进行定义,少数理论家有对研究对象的讨论,有对叙述概念或相关概念的辨析,但这种讨论与辨析,还不是对叙述的定义。个别理论家定义了叙述,但局限于书面文字文学虚构叙述。作为深受结构主义影响的文学批评家,托多罗夫早期并没有专注于叙述理论的建构,对叙述概念也不够理论自觉,其《〈十日谈〉语法》(1969)基本是语言句法的扩展式运用。C.布雷蒙(C.Bremond)潜心推演叙述的逻辑,同样没有关注叙述定义。严格来说,热奈特早期也没有直接定义叙述。从他在《叙述话语》一书中指出的“叙述”三个含义中的第一含义,勉强可以归纳出他关于叙述的看法,即以口头的、书面的方式对一个事件或系列事件的叙述[35]。这明显属于传统的一般看法,显得过于简单与粗糙。S.查特曼在《故事与话语》(1978)一书中明确认为,叙述理论的目标是确立最低叙述构成的特征,“通过确立最低叙述构成的特征以建立一张可能性之网”[36]。他不但给出了叙述构成要素图示,也给出了较为翔实完备的“叙述结构”示意图,但并没有给出叙述的定义。米克·巴尔(Mieke Bal)在《叙述学:叙事学导论》(1985)一书“导言”中强调对系统的叙述学及相应概念的阐述,从而获得描述每一种叙述文本构成方式的工具,而对这些概念的阐述中,并没有涉及叙述概念本身,涉及的是一些对叙述文本来说被默认的基础概念,如叙述文本、故事、素材、事件、行动等[37]。经典叙述学时期,里蒙-基南(Rimmon-Kenan)算是少有的对叙述定义表达主动关切的理论家,但是,她对叙述的定义,既局限于传播学——“叙述指由信息发出者通过语言媒介传递给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交流过程”,也局限于叙述虚构文本——“叙述一系列虚构事件的文本”,因而,也无法成为叙述之完备意义的定义[38]

再次,对从惯例角度、局限于文学表达的叙述定义进行反思,比如确认叙述形式与非叙述形式(比如模仿、描写、陈述等)之间的对立与联系,但最终也并未给予叙述以正面、完整的定义。热奈特在《叙述的界限》一文中对传统叙述定义进行了反思。在他看来,“叙述指用语言,尤其是书面语言对一件或一系列真实或虚构的事件的表现(representation)”[39]这个定义,忽视了对叙述行为的关注,也没有理解透彻叙述与模仿、描写等的差异与关联性等。该文最终也没有正面给出他自己对于叙述的定义。

最后,直接给出叙述的定义,但局限明显。美国叙述理论家G.普林斯是较早明确给予叙述以概念层面定义的人。在《叙述学:叙述的形式与功能》(1982)一书中,他这样定义叙述:“叙述是对于一种时间序列中至少两个真实或虚构的事件或情境的表述(representation),其中任何一个事件或情境都不假定或包含另一个事件或情境。”[40]这个定义的局限表现为三点:没有排除自然界、物理界、动物界等非人格化世界发生的事件;不恰当地排除了一个事件的情况;正如作者所说,他主要聚焦于书面文字叙述,这自然大大缩减了叙述的范围。1987年,普林斯出版了《叙述学词典》一书。在该词典中,他这样解释“narrative”:“对一个或多个真实或虚构事件的重述(recounting),这种重述以一个或多个不同程度显现的叙述者向一个或多个不同程度显现的叙述接受者进行交流的方式展开,这种重述表现为产品与过程,对象与行为,结构与结构化。”[41]这个解释已明确纳入了对一个事件进行叙述的情形。在该书2003年新版中,作者对该词条又作了一个小改动,把“recounting”(重述)改为“Communicate”(传达)[42]。按照赵毅衡的解释,这种改动“避开了欧美叙述学特有的‘过去时’陷阱,没有‘说的是已经过去的事’的意味”[43]。其实,问题还不仅仅在于这一点。这个“重述”一词,潜在地把叙述局限在语言叙述中,无论是口头语言的还是书面文字的。这样,非语言文字的叙述就被排除在外。这个局限,也潜在地体现在他在其他地方定义叙述时所使用的“表述”(representation)、“传达”等语词中。而且,如果深究这些语词的含义,尤其是联系作者基本的叙述观念,这些词语还潜在地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叙述是一种“转述”,即对发生事件的语言“转述”。在《叙述话语》中,他在谈到叙述的功能时说到,叙述并非传达命令等,而是(用语言)“转述”(法语rapporter,英语report,王文融准确译为“转述”)真实的或虚构的事件[44]。于是,“现在时”的直接展示或呈现的演示叙述类型,比如戏剧表演,也被排除在外。他就直接说到,戏剧表演没有经过“重述”,因而不是叙述[45]。应该说,这些局限不仅仅限于普林斯,它们几乎属于整个经典叙述学。这些问题,本书其他章节会有深入的讨论。另外,总的来说,普林斯的这些定义与解释,还主要属于语词词义的词典解释,无法全面、完整描述叙述的情形。进一步说,他的这种词典释义,主要是对叙述学理论家已有看法的梳理或整合,或对已有叙述实践并不全面的提炼,而并非对一般叙述学意义上的叙述本身的审视。应该说,这是词典释义共有的通病。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后经典叙述学”阶段,叙述理论研究呈现出跨学科、跨文类、跨媒介等特征。这个时期的理论家们忙于各门类叙述理论或批评模式与实践的探索,较少关心叙述的定义,更不用说给叙述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定义。21世纪10、20年代以来的一般叙述学(广义叙述学或符号叙述学)阶段,有中国学者致力于在所有叙述类型的背景中为叙述给出基本定义,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