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信用

一 商业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前770—前221年),奴隶制走向崩溃,封建制度逐渐形成。尤其是井田制的破坏,私田的兴起,各地相继建立起新兴地主阶级的封建政权。

春秋时,各诸侯国的统治者不仅支持各国内部的商业活动,而且还沟通各国间的商业往来。管仲在齐国实行了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定居的政策,“处商以市井”,商人聚居于市场附近,有利于商业活动的开展。晋文公也曾采取扶助农工商业发展的措施,实行“轻关易道,通商宽农”和“工商食官”等政策。

战国时期,商品交换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各诸侯国之间的物资交流日益广泛。商品的交换使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分享到百业兴旺的好处,“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

商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城市规模的扩大。过去较大的城市住户不过数千家,到战国时列国的大都市一般已达几万户之多。如齐国的临淄城就有7万户。

二 信用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一方面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货币用途广泛,可以买地、购物、交纳赋税、支付租金和工资等。金属货币携带、使用和保存更加方便,为借贷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井田制的瓦解,奴隶变成个体劳动的小自耕农增加,经济力量薄弱,一遇灾荒之年,便靠借债来解燃眉之急。一些小商贩、小手工业者靠借贷做本钱,加之国家征税又在非收获季节,只好先借贷交账。这是借贷活动广泛开展的客观条件。

1.高利贷

春秋时期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国语·晋语八》中说,晋国大夫栾桓子“骄泰奢侈,贪欲无艺(极),略(犯)则(法)行志,假贷居贿”。就是放高利贷蓄积财富。

战国时期,民间私贷的规模比以前扩大了,放贷成了职业活动。许多贵族、大商人从事高利贷剥削。放高利贷被列为大夫失德的主要表现之一。但放高利贷的不仅有富商,还有一些大贵族和大官僚。齐国的孟尝君田文就是一个高利贷者。他的封地在薛,养有食客三千人,他通过放债取息来供养这些宾客,一年“得息钱十万”,就是一年的利息收入超过10万钱。有一次,孟尝君派冯谖去他的封邑薛去收回贷款。临行时,冯谖问孟尝君要买什么回来。回答说买家中缺少的东西。冯谖到薛后,召集债户,要他们带借券来合券。来了以后,他就假传孟尝君的命令,将所有借券付之一炬,取消了债务,“民称万岁”。复命时,孟尝君问他为什么这样做,他说:“乃臣所以为君市(买)义也。”孟尝君很不高兴。一年以后,孟尝君罢政归薛,薛民扶老携幼,夹道欢迎。此时,他方知冯谖“市义”的用意。

放高利贷的受害者,首先是小生产者。孟子主张农业赋税用助法,批评用贡法。助是徭役赋税,贡是实物赋税。孟子引龙子[7]的话说:“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用助农,农民只管有公田劳动若干时候,而不问收获多少,经济上没有负担。贡法每年按固定数量交纳粮食,丰年时粮食多,政府可以多收而未多收;荒年时粮食少,政府应少收而未少收。结果农民辛苦一年仍交不起赋税,还要“称贷”就是借债来度日,有的因债务负担过重或破产或逼上绝路。

《管子·治国》分析了高利贷形成的原因及其结果,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但农夫终年劳作,却“不足以自食”。原因有四个:第一,农民的经济特点是“月不足而岁有余”,如果统治者征赋暴急无时,农民只得用“倍贷”来应付急征。第二,农时不能耽误,如果耕种时雨水不足,农民又要用“倍贷”来雇工抗旱。第三,农民在秋收时低价卖出粮食,到青黄不接时用加倍的钱买回粮食,这也相当于“倍贷”。第四,经常性的租赋、徭役等支出也相当于“倍贷”。以上四个原因中,后两个是比喻,前两个是真正的倍贷,即借贷的利息等于原借数,年利率高达10分。农民经常发生经济困难,所以很容易陷入高利贷的罗网。《管子·治国》的作者已经总结出了这一不可抗拒的规律。

受高利贷盘者不仅是平民,也有没落的贵族。战国时,最后一位“天子”周赧王(前314—前256)“为诸侯之所役逼,与家人无异”。他常向人借债,却无力偿还。债主来逼债,他就“上台避之,故周人名其台曰逃债台”。这就是成语“债台高筑”的由来。

2.国家的信贷政策

春秋战国时期,一些统治者为安定人民生活和发展社会经济而采取了“弃债”等一系列利民和恤民政策。从公元前636年到前522年,先后实行取消人民对政府债务政策的国君有晋国的晋文公、楚共王、晋悼公、齐景公等。

在发生灾荒或歉收的年份里,各国还采取不同程度的休养生息政策。其中国家的信贷也是一项救济措施。晋悼公时,朝廷把国库里的积蓄都拿出来借贷,还要求所有的贵族也参与借贷。宋国于公元前544年发生饥荒,“宋平公出粟以贷,使大夫皆贷”,有些贷出的粮食甚至不记账。这些措施,都是朝廷以实物借贷的方式对老百姓的赈贷行为。

战国时期,各种放贷的利息差别较大,除了上面所讲的朝廷救济性借贷收取利息较低甚至不取息外,私人放贷的利息是很高的。《管子·轻重丁》中讲到齐桓公曾派人对富商巨贾放债情况做过调查,发现贷出的粮食利息高达10分,低的也有5分;贷出的钱利息高的有5分,低的有2分。于是有人主张用朝廷的借贷取代私人的借贷。[8]

到战国后期,文献中关于朝廷借贷的记载更多了。《秦律》中有不少关于百姓向官府借贷铜钱、粮食和各种用具的规定,若欠官府的债到期还不了,要被罚做苦工以抵债。干一天活算8个钱,直到还清为止。还规定官吏对官府的资金不得私自借贷,“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