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金融不良资产问题伴随着商业银行产业发展而显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中的一个全球性难题。宏观层面上,金融不良信贷风险加大;微观层面上,机构自身的经营与管理风险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形成债务危机。无论是宏观上的经济环境压力,还是微观上的内部风险控制不足,均体现出对处置与管理金融不良资产的刚性需求。如何创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与管理方式,实现快速有效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和发展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与管理方式包括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以及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而有效管理不良资产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无论采取何种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方式,都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运作。由于不良资产种类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处置与管理过程中亦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如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良资产的转让范围以及组建运作特殊载体(SPV)的设立受到限制,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的合法性也将存疑。因此,有效辨别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中相应的法律问题与风险,在法律规制的框架内处置与管理金融不良资产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实务操作者在实践中必须予以关注的内容。

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立法规范外,司法保护层面上,对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的法律支持有待进一步强化。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2009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以下简称《纪要》),旨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其在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的具体适用中也展现出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非国有银行、非特定时期的不良资产转让以及《纪要》发布前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是否适用《纪要》等问题。同时,对于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在迟延利息给付方面的保护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针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作出了《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的答复》,但在实践中也有一些争议。这些问题的提出与解决均亟待结合相关理论与实务中的操作经验予以进一步分析,寻求最佳的司法解决路径,减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困难,有效地服务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转化与管理。

对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的诉讼而言,通常来说,法院审理案件期限较长,进入执行阶段后还会面临执行难的困境或是执行转破产的选择。其中,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在诉讼管辖地、诉讼时效、诉讼保全以及变更和追加当事人等方面进一步对现有规定进行完善,而对于执行转破产制度来说,则应进一步明确启动该程序的法律条件、申请主体以及审查等方面的内容,更好地通过能动司法实现金融不良资产的清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金融不良资产管理的法律典型问题实务解析》,汇集了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实务人士的观点与建议,对上述涉及的问题均作了回应,既是一次政策法规的历史回眸,也是一场关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方式的交流盛会。

面对当前的各种机遇与挑战,法律界正站在推动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迈向新高度的历史起点上,任重而道远。我们旨在搭建一个不良资产处置的多方业务交流平台,开拓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模式,形成共识,推动不良资产处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审判系统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性,加强执行力度,从而助力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广州市律师协会

执行与资产处置业务专业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